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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哪些法律依据
作者:南昌涂宗华律师    发布于:2020-04-08

  发生了交通事故就需要理清楚,把责任定下来,该谁的责任就谁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关事故双方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的关键。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哪些法律依据?接下来由本网小编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法律依据有哪些

  交警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大小,依据以下原则:

  1、事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事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应负交通事故责任,没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2、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损害事实。

  损害他人健康的客观存在是构成侵权损害民事责任的前提。如果没有造成损害,或者某种行为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没有成为客观事实,就谈上交通事故责任。

  3、交通事故当事人主观上的过失。

  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是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心理上存在着过失,即当事人对发生交通事故应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知道违法行为可能引起交通事故却轻信能够避免。如果当事人存在着故意造成的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4、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所谓因果关系,是指交通事故中,客观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如果违法行为与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一个重要条件。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相关规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三、交通事故起诉时应该告谁

  作为事故中的受害方,如果选择起诉索赔,那么起诉对象就成了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除了肇事司机、车主这些显而易见的被告之外,其实还有很多单位和个人可以作为起诉对象,而被告方越多,对赔偿款的最终落实也越有利。

  但是,这并不是说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方可以乱告一气,任何一名被告的确定都必须有法律依据,法院在立案时就会作出初步审查。

  那么,哪些人可以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的被告 (赔偿主体)呢?对于可以列为被告的情形,列举如下:

  1、肇事机动车驾驶员。

  2、在道路上违法设置障碍物从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3、在道路上违章停车从而引发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

  4、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由机动车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以下简称登记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责任承担,按以下具体情况处理。

  5、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 (包括单位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机动车是否属于挂靠关系的认定,应根据双方的约定、机动车的投保人、养路费用的支付人、机动车的实际受益人、以被挂靠方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范围等因素综合判断。

  6、被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外的部分,向挂靠人追偿。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责任,应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各自过错的大小等因素确定。

  7、借用他人身份证取得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挂靠关系处理。

  8、登记所有人与他人签订协议转让机动车的所有权,未到机动车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发生交通事故的,登记所有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9、汽车销售公司以保留所有权方式,由买方分期付款购买机动车,买受人占有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即使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亦应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

  10、以融资租赁方式购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11、借用、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害的,车辆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借用人、承粗人将车辆转借或转租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借用人、承祖人与车辆所有人、实际使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按前款承担责任后,可以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外的部分,向实际使用人追偿。

  12、车辆所有人向实际使用人追偿纠纷中,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车辆所有人无过错的,实际使用人承担全部责任;

  (2)车辆所有人明知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仍然出借、出租车辆,并因此造成交通事故的,或者明知借用人、承租人没有机动车驾驶资格仍然出借、出租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3)车辆所有人已将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告知借用人、承粗人,借用人、承租人仍然借用、租用该车辆,并因此造成交通事故的,车辆所有人可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13、借用、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借用人、承租人本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害的,借用人、租用人自行承担责任。出借人、出租人明知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明知借用人、承租人没有机动车驾驶资格仍然出借、出租,造成借用人、承租人本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4、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5、机动车在送修理、委托保管期间,承修人、保管人驾驶车辆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承修人、保管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16、机动车驾驶员执行职务或者从事雇佣活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驾驶员从事雇佣活动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机动车驾驶员追偿。

  17、盗用、冒用他人身份证取得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盗用人、冒用人承担赔偿责任,销售方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8、肇事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有关保险公司。

  19、其他违法、违章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有关单位、车辆所有人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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